第一条 为规范在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公司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公司、拍卖机构签订三方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公司、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转让方向公司提出信息披露申请,递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纸质材料,委托公司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公司认可的报刊和公司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公司提交产权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公司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交公司存档。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交易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受托机构在产权交易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24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