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文档下载 >> 交易制度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   信息时间: 2022-06-30   阅读次数:1019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在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转让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公司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转让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公司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可以依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申请人未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公司在受理申请后,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核实、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四条 申请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公司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司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竞价文件”时对挂牌公告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七)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公司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公司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八条 申请人对公司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司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当事人对公司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公司的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间,公司应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公司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公司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了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公司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公司可以作出产权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终结申请,由公司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公司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公司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五)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受托机构提交申请的,受托机构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作出终结决定的,应当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告,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终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方可以向产交所申请返还保证金,产交所在意向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企业增资、资产、金融债权等交易中止、终结操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2022424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24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2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财富广场A座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75号
联系电话:0516-85703906/0516-85905786
苏ICP备20220248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