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方(产权转让意向受让方/企业增资意向投资人/资产招租意向承租方)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告》的约定向公司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公司向“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支付用于购买/投资/承租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公司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公司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情形,交易资金可以不通过公司结算:
(一)交易价款为资产租赁项目的租金;
(二)国有资产交易,经有权机构批准并提供受让方付款凭证的;
(三)非国有资产交易,经交易双方签署不进场结算交易价款的法律文书的。
(四)交易价款为增资款的。
第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公司在确定“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六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七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与公司签署《外币资金托管协议》,通过公司外币账户托管,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投资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公司的结算账户,公司向“受让方/投资人”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增资企业”。
(二)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增资企业”可以向公司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公司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转让方/增资企业”提出交易价款划转申请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于2022年4月24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