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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   信息时间: 2022-06-30   阅读次数:1093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方(产权转让意向受让方/企业增资意向投资人/资产招租意向承租方)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告的约定向公司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公司“转让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支付用于购买/投资/承租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公司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公司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情形,交易资金可以不通过公司结算:

(一)交易价款为资产租赁项目的租金;

(二)国有资产交易,经有权机构批准并提供受让方付款凭证

(三)非国有资产交易,经交易双方签署不进场结算交易价款的法律文书的。

(四)交易价款为增资款的。

第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公司在确定“受让方/投资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六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七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与公司签署《外币资金托管协议》,通过公司外币账户托管,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投资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公司的结算账户,公司“受让方/投资人”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增资企业”。

(二)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增资企业”可以向公司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公司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转让方/增资企业”提出交易价款划转申请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产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2022424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24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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